苑利 顧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管理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下)

 (二)團體傳承型傳承人

 與個體傳承型傳承人相比,我國的絕大多數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都是以團體傳承的形式出現的——如皮影、木偶戲、侗族大歌、苗族舞蹈、榮寶齋木版水印技藝等,都是靠某個團體的力量共同傳承的。這類遺產的傳承人雖然也泛稱為“人”,但其傳承主體已經不再是某個個人,而是某個團體。


 (三)群體傳承型傳承人

 與規模較小的團體傳承不同,還有一類遺產——如傳統節日或傳統儀式,通常都是由更多的人——眾多傳承團體共同傳承的。例如歷史上的妙峰山廟會,就是由七十二檔花會——七十二個敬香團體來共同傳承的。

 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分為上述三大類型,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下一步我們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盡快找到各類傳承人的傳承特點與規律,並利用這些規律,來指導我們的非遺保護實踐。

 科學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明晰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在傳承過程中的“責”“權”“利”,讓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責任到人,權利到人,利益到人。讓每一位傳承人都明白自己的責任是什麽,權利是什麽,利益是什麽,從而使自己的工作受到法律的保護。

 作為個體傳承型項目,它的傳承人是個人,傳承的重擔自然也就落在了該傳承人一個人的肩上。如果有了好處,他自然也應該成為該利益的唯一獲得者。由於這類項目“一脈單傳”,也最容易消失。所謂“人亡藝絕”者,多半指此類項目。故而,個體傳承型項目及其傳承人也應該成為我們的保護重點。

 作為團體傳承型項目(如京劇、昆曲、皮影、木偶),它的傳承者至少應該由兩人以上的數人、數十人乃至數百人的團隊所組成。傳承重擔自然也就落在了這些人的肩上。如果有了好處,該團體自然也應該是該利益的唯一獲得者。該團體內部的所有成員也會根據各自貢獻的不同,獲得本屬於自己的那份好處。這類遺產的最大特點是它的團體性。這是它的優勢,也是它最容易遭到侵蝕的地方。如果傳承團隊發生內訌——如相互拆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同樣會受到致命影響。所以,保持傳承團體內部的穩定,是確保這類遺產有序傳承的關鍵。在傳統社會中,人們也會通過親緣關系、地緣關系、業緣關系來增強這類項目傳承的穩定性。實踐證明,拜師儀式、入行儀式在維系這類遺產穩定傳承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群體傳承項目與上述兩種非遺項目在傳承方式上又有很大不同。上述兩種傳承在時間上是持續的,傳承行為時時都在發生。而群體傳承型項目通常具有較強的間歇性,如傳統節日(如端午節、中秋節等)、大型儀式(如孔子祭祀大典等)基本上每年只有一次。由於這類遺產是由眾多民間社火組織共同傳承,故而,如果有了好處,按著按勞分配原則,該利益就不應該由某人獨享,而是應該發放給該社火組織並惠及該組織的所有人。此外,這類項目在補助金的發放上,亦不應過度,由於廟會的民間集資本身就會給這類項目帶來一定費用上的補充,如果補助金額過高,如承包了廟會所有的費用,反會給廟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對於儀式的傳承主體——各檔花會來說,參加廟會是在盡自己的“義務”,更何況為廟會捐款,本身圖的就是個“吉利”。經費上扶持過多,或是幹脆用補助金取替募捐,反倒褻瀆了儀式參與者原有的虔誠。

 總之,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不同,傳承方式也會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弄清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然後根據它們各不相同的規律,來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實踐。“一刀切”的管理方法——如用管理京劇的辦法管理侗族大歌,用管理牙雕的辦法管理妙峰山廟會的想法與做法,均不值得提倡。那樣做的結果只能是越管越亂①。

 通常,判定一個非遺項目的傳承主體究竟應該是個體、團體還是群體並不是一件什麽難事。譬如在民間文學、表演藝術方面,誰的史詩唱得好,誰的故事講得好,誰就是史詩、故事的傳承人;哪個戲班子唱得好,哪個戲班子就是哪個戲曲流派的傳承人。當然,事情總有覆雜的一面。如傳統節日、傳統儀式類遺產規模龐大,它們少則數百人,多則上萬甚至幾十萬人。就參加團體而言,除節日中核心儀式的管理班底外,還有著為數眾多的會檔,而每個會檔又由眾多老把式、老會首組成。對於這類規模龐大、參與者眾多、表演項目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來說,認定傳承人顯然有相當大的難度。但作為一項原則我們必須清楚:無論是個人、團體還是群體,這些傳承人,都應產自民間而非政府。因為民間社會的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絕大多數都是通過當地社火組織而非政府來傳承的。

 在排除了政府參與傳承之後,我們又應如何認定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的真正傳承人呢?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除核心儀式有相應的傳承主體外,前來走會的各種花會、戲班也都有著為數眾多的會首、班主、老把式、老藝人。這些人數眾多的傳承主體本身似乎就會給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傳承主體的認定帶來不小困難。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對於規模如此龐大的傳統節慶活動而言,它們的傳承主體不會是某個個人,甚至不會是某個團體,這類遺產只能通過為數眾多的民間社團組織來共同傳承。事實上在日韓等國,人們也從未將這類遺產的傳承人歸為某個個人。在他們的申報文本中,也從未出現過所謂“傳承人”(保持者、保有者)這樣一類稱謂,取而代之的是,這類文本中,“聯絡人”取代了原有的“傳承人”。這表明在政府看來,這類遺產不屬個人,它是所有參與者的共同遺產。“聯絡人”的設置只是為了聯絡上的方便,他與遺產項目並不存在“隸屬”關系。當然,這個“聯絡人”也不會是普通香客,而是該節日核心儀式的主持人②。

 但是,對這樣一種指定並非沒人擔憂。有人從政治視角出發,認為這類儀式通常都是由巫師主持,讓他們來擔任遺產項目的聯絡人——事實上的領導者,會不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引向邪路?會不會引發封建迷信的擡頭?我們的回答是:傳統節日甚至包括其中的傳統儀式,就像一條流動的河,它從遠古流淌到今天,事實上從未給當地社會帶來過什麽負面影響。相反,在和諧人際關系、和諧人與自然之關系等方面,還發揮過相當重要的作用。故此,我們應該對這類遺產及其傳承者給予充分肯定。當然,如果某些儀式真的具有某種濃厚的封建迷信色彩,我們肯定會在審批之初就將其拒之門外。也有人從技術層面提出自己的隱憂——他們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通常都是由具有某種獨特技藝或技能的藝人、匠人組成,而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主持人似乎恰恰缺少這方面的才能。選他們做節日儀式類遺產的聯絡人,撇開意識形態不談,在技術層面似乎也存在問題。調查中,我們也確實遇到過類似問題。在相對落後的傳統農業社會,特別是在相對偏僻的少數民族地區,因儀式的需要,儀式主持人多半還都能歌善舞,但一旦到了相對發達地區,儀式的主持人除了會主持儀式、調動隊伍外,幾乎真的沒有什麽特殊的“才藝”可言。但即便如此,我們也仍認為這些並無特殊“才藝”的節日儀式主持人,有理由成為這類遺產的名副其實的傳承人。其實,“才藝”是個相當廣泛的概念。除上述狹義的“才藝”概念外,出色的組織、調度能力,指揮、管理能力,也應被視為一種“才藝”或“才能”。傳統節日儀式類遺產更像是一出大戲——盡管台前幕後演職人員甚多,但要想演好這出戲,關鍵處不在演員,而在導演。而節日儀式類遺產的主持人所扮演的正是“導演”這樣一個角色。


 三、管理傳承人應註意的問題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歷來存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這樣兩大群體。

 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就是指專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某一傳承人(如掌握某種獨特技藝或技能的民間藝人、匠人、歌手或巫師)、傳承團體(如通常需要由數人、數十人或是數百人才能完成傳承工作的傳承團隊)或傳承群體(如由更多的團隊組成的數量更為宏大的傳承群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工作通常都是由這樣一些傳承個體、團體或是群體來完成的。而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則是指與非遺保護有關的各級政府部門、學術團體、各類企業以及各種NGO組織。他們不直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但會利用自己的行政優勢、學術優勢、資本優勢或是專業優勢,去鼓勵、推動、扶持、幫助、管理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以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主傳承。在傳統社會中,他們的作用並不明顯,但在一國傳統面臨失傳的時候,他們挺身而出的“搶救”便顯得尤為重要。甚至可以這樣說,沒有上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的共同努力,特別是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中國的非遺保護就不可能取得如此成就。當然,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體並不熟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一旦理念出錯,便很容易借助自己的強勢地位取代傳承人,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很容易因政府、學界、商界以及NGO組織的介入失去原有本色。令人遺憾的是,即使在今天,人們似乎也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有些人甚至認為:既然“傳承主體”與“保護主體”都是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生,就應該將它們合並為一個整體,以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隊伍的凝聚力與戰鬥力。更為可怕的是,這種錯誤理念已經從制度層面,為政府幹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主傳承埋下了隱患。一些尚不曉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何物的政府部門,也開始了他們對民間傳統的大肆改造。他們將傳統民歌改成美聲唱法,將民族舞蹈改成現代舞蹈,將鄉土廟會改成政府集會。近來,又有人又以傳承人缺少文化修養為名,開始了對傳承人系統培訓,或是將傳承人掛靠到相關企業(一個繡花鞋項目掛靠到阿迪達斯旗下又會對非遺保護起到什麽作用?!),以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化進程……政府改編、改造、培訓、掛靠的結果又是什麽呢?只能是用自己所熟悉的強勢文化——漢文化或西方文化,去改造那些已經處於滅絕邊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種用強勢文化改造弱勢文化的做法,顯然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世界各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而保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初衷背道而馳③。歷史將會證明: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自主傳承的扶持力度,減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自主傳承的行政幹預,才是所有保護主體最明智的選擇。


註釋:

 ①以皮影為例,在一個劇團中,一出劇目至少需要6—7個人才能完成。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位,皮影都無法出演。同樣,水印木版年畫也同樣是分工協作的產物。這其中,無論是缺了描圖,少了雕版,沒了印制,還是少了裝裱,都無法印制出一幅合格的水印木版年畫。正因為這類遺產的傳承是以團體的形式完成的,所以,一旦獲得好處,只能遵守利益共沾原則,讓為該遺產傳承做出過貢獻的每個人都獲得“好處”。如果我們無視這一規律,把好處都給了所謂的“代表性傳承人”,好心的補貼就會成為變成一柄利刃,無形中割裂了傳承人之間的友情,使傳承變得更加困難。

 ②參見苑利:《溫州一小步 中國一大步》,《光明日報》2015年2月9日。

 ③《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認為:“文化在各不相同的時空中會有各不相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表現形式,構成各人類群體所具有的獨特性與多樣性。文化的多樣性是交流、革新與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說,保護它就像保護生物多樣性進而維持生物平衡一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著眼,給予承認和肯定。”該《宣言》還認為,“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的選擇機會,是文明發展的重要源泉,它不僅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同時還是人們滿足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的重要手段”,並認為這些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經歷與期望的見證而得到保護、開發、利用,並代代相傳,以支持各種創作和各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收藏自愛思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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