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全生·英美後現代主義小說敘述結構研究(11 下)

“所謂審美意識形態,就必然是審美與意識形態的覆雜組合形
式。”[35]這也就是說,“文學具有審美與意識形態雙重性質”。[36]但
是,二者間的關系不是直接的關系。“文學並不是直接體現其意識
形態性質,而總是保持自身的審美風格,但是,保持審美風貌並不
僅僅意味著超乎現實社會之上而升入純美境界,而可能同時意味
著更充分和巧妙地體現意識形態性質。因為,文學正是在直接的
審美風貌中呈現間接的意識形態性質。”[37]在小說中,審美風格首
先當包括話語(文字),而話語本質上就是意識形態的話語。如科
漢和夏裏斯所言,“意識形態編碼於語言運用———即話語之中,在
話語裏,意識形態通過授權於某些所指而確定了能指的遊戲
(play)。換言之,一個代碼的指涉體系對運用符號來發送或接受
意義的個人來說,就是控制表現(一個符號代替另一個符號)條件
的意識形態體系。⋯⋯這就是說,意識形態將主體性表現為一種
持續的自我理解狀態———成為行為、思維和感受的主體(一個
‘我’)的狀態,以便使這個人受制於使社會結構永久存在的意
義。”[38]其次,審美風格也當包括敘述技巧(或形式)。
敘述本身也是意識形態的。第一,“從技術上說,敘述即是使
人致力於一個視角度(point of view)。”[39]第二,敘述內容和敘述形
式都受制於文學敘事的意識形態本質。這一點《文學理論教程》
(1998)的編者有較精辟的論述。[40]編者從兩個方面探討了敘事的
意識形態本質。1.“從敘事的內容看,任何敘事都是對現實世界
的某種意識形態化了的解釋。”2.“從敘事方式看,一定的敘事寫
作方式形成一定的寫作風格,而種種風格背後的制約要素之一就
是意識形態。”《教程》的編者雖未明言但實際包含了這層意思:即
有什麼樣的意識形態便可能有什麼樣的敘事內容與方式,而有什
麼樣的敘事內容和方式便反映出什麼樣的意識形態。編者認為最
早的敘事作品———神話、史詩、英雄傳奇,是對自然現象作出解釋,
而“解釋又屬於一定意識形態”。後代的敘事作品中,“有的仍表現
出鮮明而自覺的意識形態性質”。編者還認為19 世紀文學的現實
主義與自然主義主張寫實的客觀態度,這種觀念“所體現的正是這
種實證主義的意識形態”。現代主義不屑於寫實,主張“意識流”之
類的心理真實,“在反抗工業文明中形成了以幻滅感、唯我主義、非
理性為核心的意識形態”。編者沒有談到後現代主義。但是我們
知道,後現代主義小說中充滿的遊戲性、不確定性等,尤其是像元
小說那樣的作品,其意識形態的本質更是赤裸裸的。許多後現代
主義小說家原本就無意掩飾小說的意識形態本質。如巴思、巴賽
爾姆、加斯、庫弗、福爾斯等。第三,敘述作為一美學行為是與意識
形態分不開的。正如詹明信(Jameson)所言,“美學行為本身就是
意識形態的,美學或敘述形式的產生,本身就應看做意識形態行
為,其作用是為不可解決的社會矛盾創造想象的或形式的方
法。”[41]

其實,“敘事內容與方式都體現著一定的意識形態特征”。[42]
這從以下幾個方面可見一斑。
1. 情節中的意識形態
小說中情節的有無,情節的多少,都體現著作者對世界的把
握。眾所周知,情節因事件而生,可以說沒有事件便沒有情節。情
節是對事件的有意安排。這個定義本身就表明情節具有意識形態
的屬性,因為“有意安排”必然涉及有意選擇,而選擇必然涉及取
舍。作者在取舍的過程中就體現出自己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情
節性敘事作品中的世界作為對現實世界的反映,是作者從自己的
思想感情傾向出發對生活現象加以組織的結果,其中體現著作者
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可避免地帶著作者的局限和偏見。”武俠小說、
驚險小說、偵探小說等作品中千篇一律的情節套子所體現的,“當
然不是對世界的新鮮獨到的認識,而是被一定意識形態環境中大
眾接受的心理所認可的觀念,是一種簡化的、因而也是被歪曲了的
世界圖式。”[43]
作者對事件的安排,可采用三種模式:直線式(或曰線性式),
環形式(或曰平面式),叉(Y)式。如果事件安排主要依賴時間和
因果關系,情節即成直線式;若依賴空間(甚而時間空間化),則多
半成環式。若依賴事件間的可能性,則多半成Y 式。舉例來說,
1. 電話響了,張三接電話,然後赴約,然後結成眷屬。這裏,作者
企圖展示一個現實或曰真實(realistic)世界,因為它是合理的(由因
而果的)。2. 電話響了,張三喝茶,電話又響,張三看報,電話還
響,張三寫字,電話再響(張三休息)。這裏,事件之間見不到因果
邏輯關系,但是若果將這些事件作一平面組合看待,我們就可看到
作者企圖展示一個人與人間非常冷漠的世界:以電話響始還以電
話響終,張三對(另一人的)電話無動於衷。3. 電話響了,張三接
電話同時又不接電話(在喝茶或讀書或寫字),張三去赴約同時又
沒去赴約,張三與電話人結成眷屬同時又將她殺了。(庫弗的《保
姆》就是這種情形。)這裏,作者企圖展示一個荒誕的世界,一個由
可能性構成的世界。第一種情形多為現實主義小說家所為,第二
種情形多為現代主義小說家所為,第三種情形多為後現代主義小
說家所為。他們對事件安排的差別,歸根結蒂是他們對世界認識
的差別,而認識的差別又決定於他們所處的現實。
2. 人物塑造中的意識形態
狄更斯筆下的人始終是好人或壞人,卡夫卡筆下的人卻變成
了蟲,而平欽筆下的人則成了一個符號(V)。三位分別為現實主
義、現代主義和後現代主義小說家的代表。狄更斯生活在幻想理
性與科學的19 世紀;他的人物都是理性的人(好人好得有理,壞人
壞得有理)。然後上帝死了,理性喪失,人性喪失,人就成了孤獨無
依的異化(變形)人,人所表現出的外在品質不見了,只看到他的
“意識流”,人格的揭示代替了人物刻畫。再後來,巴爾特驚呼“今
日小說中廢棄的⋯⋯正是人物”。[44]人物不僅失去了傳統的人物
品質刻畫,也失去了心理描寫,人物“死了”,“人物”一詞恢覆了其
原本含義———“標記”;人物成了個影子。之所以出現這三種人物
觀,乃是因為“隨著社會存在的變化,全部的意識形態也必然或慢
或快地發生變化”。[45]現實主義作家將人物看做對人的模仿,因此
傾向將人物視作我們的鄰居或朋友,現代主義作家不再相信“陳舊
穩定的自我”(勞倫斯語),他們視人物為一種流(flux),如沃爾夫,
她“希望記載原子進入大腦時的過程”。[46]在後現代主義小說中,
如溫謝默爾(Weinsheimer)所言,“在符號批評的庇護下,人物失去
了其特權,失去了其中心地位,也失去了其定義。⋯⋯人物已文本
化。”[47]
3. 視角度中的意識形態
“視角”(或“眼光”,point of view)一詞本身就帶有意識形態的
屬性。敘述學中“視角”的近義詞“聚焦”亦然。依據申丹先生的解
釋,“傳統上的‘視角’一詞至少有兩種常用的所指,一為結構上的,
即故事時所采用的視覺(或感知)角度,它直接作用於被敘述的事
件;另一為文體上的,即敘述者在敘事時通過文字表達或流露出來
的立場觀點、語氣口吻,它間接作用於事件。”[48]無論指哪一種,
“視角”一詞都有作者的主觀意識成分在。雖然作者有別於敘述
者,但敘述者之為敘述者還是作者創作行為的結果。而且,敘述視
角有種種,小說家選用哪一種必定受驅於其指導思想。小說家可
選用第一人稱敘述,也可選用第三甚或第二人稱敘述。選用第一
人稱敘述時又可選用第一人稱內視角(如第一人稱主人公敘述中
的“我”正在經歷事件中的眼光)或第一人稱外視角(如回顧性敘述
中敘述者“我”追憶往事的眼光)。而選用第三人稱敘述時亦可選
用第三人稱內視角或第三人稱外視角。小說家選用什麼視角必定
有其不同的審美思想作指導,也會產生不同的審美效果。敘述學
家對此已有許多分析。如申丹先生註意到,敘述者“我”目前追憶
往事的眼光(即第一人稱外視角)和被追憶的“我”過去正在經歷事
件時的眼光(即第一人稱內視角),“可體現出‘我’在不同時期對事
件的不同看法或對事件的不同認識程度”。[49]又如,小說家若采用
第二人稱視角,作品必有其特殊藝術效果,因為讀者被當作故事中
的一個角色。
此外,各種流派的小說又常以某種敘事角度為其主導。如傳
統的現實主義小說,多采用零視角(即傳統的全知視角),這種視角
的藝術效果之一就是敘述者不僅控制事件、人物及其命運,而且還
控制了讀者。現代主義小說家多不滿這種敘述方式,他們多采用
人物眼光聚焦的第三人稱有限視角敘述,作者往往隱藏到敘述者
的聲音裏,減少作者對讀者的幹預。在後現代主義小說中,常常見
到“闖入敘述者”(intrusive narrator),他的闖入往往是為了說明敘事
的虛構性,以提醒讀者註意文本世界完全不同於客觀世界。
小說敘述與意識形態的關系是一個大課題,非一篇文章、一個
章節可以討論完畢。我們在這裏只想指出,敘述與意識形態有著
密切的關系。小說家進行創作,一是借助語言,二是運用敘述技
巧。語言已被看做意識形態的載體,敘述技巧也反映出小說家對
客觀世界的認識,因此不能不說它本質上也具意識形態的屬性。
所以我們在分析敘事作品時,既要註意分析敘述內容的意識形態
屬性,也要註意分析敘述形式的意識形態屬性。以為敘述技巧純
屬藝術技巧問題,於意識形態無涉的觀點,恐怕是幼稚的,可笑的,
站不住腳的。我們應該註意敘述的意識形態本質。
註釋
[ 1 ]譚好哲:《文藝與意識形態》,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第26 頁。
[ 2 ]同上,第25 頁。
[ 3 ]同上,第27 頁。

[ 4 ]John B. Thompson: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Ideology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 1984,p. 1.
[ 5 ]同上,p. 1.
[ 6 ]Edward Sapir:Language . New York:Harcourt,Brace & World.
1921.(引語頁碼在文中已註出。)
[ 7 ]《女權主義批評與“失語癥”》,載《外國文學評論》,1995 年2
期。
[ 8 ]Leonard Bloomfield:Language . Chicago:Un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1933.
[ 9 ]Louis Hjelmslev:Prolegomena to a Theory of Language .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 1969.
[10]M. A. K. Halliday:Explorations in the Function of Language .
London:Arnold. 1973.
[11]M. A. K. Halliday: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Linguistics .
London:Longman. 1985.
[12]Teun van Dijk and Walter Kintsch:Strategies of Discourse Comprehension
. New York:Academic. 1983.
[13]John B. Thompson: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Ideology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 1984. p. 2.
[14]申丹:《敘述學與小說文體學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第82 頁。同時請參閱第四章第一、三、五節。
[15]同上,第111 頁。
[16]五點對照是:1 . 不再將文學作品視為藝術品,而是視為社會
話語、政治現象、意識形態的作用物,因此文學與非文學之間
的界限不覆存在。2. 將註意力從文本內語言結構的效果轉
向了文本外的社會歷史語境。3. 反對對文學文本的審美價
值的研究,認為這樣的研究為維護和加強統治意識服務,是
不負責任、落後反動的行為。4. 認為學術研究應為政治鬥爭

服務,文本分析應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其任務是通過改造
與語言建構出來的現實,幫助消除社會上的階級壓迫、性別
歧視和種族歧視等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現象。5. 認為分析者
和讀者是社會歷史語境的一部分,任何闡釋和分析都在一個
由社會意識形態和語言建構出來的現實或理論框架中運作。
(申丹《敘述學和小說文體學研究》,第117—118 頁。)
[17]Gerald Prince:Narratology:The Form and Functioning of Narrative
. Berlin:Mouton Publishers . 1982. p. 4.
[18]Ian Reid:Narrative Exchanges .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1992. p. 14.
[19]同上,p. 21.
[20]同上,p. 21.
[21]他認為Chambers 的著作有兩個不足:1. 不能證實他的方法
是否可適用於一切故事(因為Chambers 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現
代派作品);2. 他自始至終認為文本是一個假人格化的、表
面自治的代理機構,但很少關註不同處境的讀者實際有不同
的操作。(見第33 頁)
[22]Mieke Bal:Narratology:Introduction to the Theory of Narrative .
Transl . Christine van Boheemen. 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85. p. 129. Bal 將“評論部分”界定為“不指故事
(fabula)成分(過程或客體),而指外在話題”,涉及世界真實狀
態的看法和陳述,是指“對故事以外某一普通知識的陳述”,
如“水至100 就會沸騰”。(見128 頁)
[23]Steven Cohan and Linda M. Shires:Telling Stories: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Narrative Fiction . 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
1988. p. 50.
[24]同上,p. 52.
[25]同上,p. 113.

[26]Philip J . M. Sturgess:Narrativity:Theory and Practice .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1992. Chapter 1:“Narrativity and Its Definitions”.
[27]譚好哲:《文藝與意識形態》,第273 頁。
[28]David Aers,Jonathan Cook,David Punter:Romanticism and Ideology:
Studies in English Writing 1765—1830 . London:Routledge
and Regan Paul . 1981. p. 2.
[29]同上,p. 2.
[30]王世德主編《美學詞典》,知識出版社,1986,第223 頁。
[31]Carolyn F. Gerald:“The Black Writer and His Role”.In The
Black Aestetic(ed. Addison Gayle,Jr .).
Anchor Books . 1971.
p. 349.
[32]同上,p. 350.
[33]David B. Downing and Susan Bazargan(ed. ):Image and Ideology
in Modern / Postmodern Discourse .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 1991. p. vii .
[34]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修訂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第81 頁。
[35]同上,第92 頁。
[36]同上,第100 頁。
[37]同上,第101 頁。
[38]Steven Cohan and Linda M. Shires:Telling Stories . pp. 135—
136.
[39]Philip J . M. Sturgess:Narrativity . P. 23.
[40]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第十一章第四節“敘事的意識形態
本質”,第299—331 頁。
[41]Fredric Jameson:The Political Unconscious:Narrative as a Socially
Symbolic Act . Ithaca,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1981.

p. 79.
[42]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第301 頁。
[43]同上,第305—306 頁。
[44]Roland Barthes:S / Z . New York:Hill & Wang. 1974. p. 95.
[45]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第24 頁。
[46]Shlomith Rimmon-kenan. Narrative Fiction:Contemporary Poetics .
London & New York:Methuen. 1983. p. 32.
[47]同上,p. 32.
[48]申丹:《敘述學與小說文體學研究》,第197 頁。
[49]同上,第2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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