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杰斯:人有自我改變的能力

 

開始時,坐成一個圓圈的伙伴們,都沒說話。沉默。

 

無所謂,慢慢的,總有人會開口說些事;把自己想說的話說給人聽,心頭會舒暢些。

 

他可以暢所欲言。然後,團體中的伙伴可能給予他一些回饋、建議。

 

對于別人的講話,他也一樣可以參與,發表本身的看法。

 

這個團體中的個人,關懷自身的未來,并對這未來有所承擔。

 

他們找尋改變的方法,是因為自己真正想改變,不是別人要他們這樣做。

 

他們是自身知識與理解的積極行動者,不是被動的去接受別人的忠告。

 

責任在自己的手里,這比任何形式的外在權威、說教,更能激發他積極的行動。

 

這是已故著名心理學家羅杰斯(Carl R. Rogers)輔導方式 “會心組織” 的設計與假設。

 

     羅杰斯在1940年提出“事主為本治療法” (Client-Centered Therapy)時,是基于他對于人的一些觀念:人天生趨向建設、社會與合理;人值得信任;人能自立;人對自己負責;人生取向是正面的;人可以一步步走向自我實現的最高境界;人擁有積極的成長衝動。

 

羅杰斯相信一旦適宜的情況出現,人是可以改變自己的。而這適宜的情況,就是輔導員和事主之間的良好關係。這個關系。能幫助事主發掘自身成長、改變和發展的能力。


 

羅杰斯堅信,人有自我成長的能力,因為人能了解自己身處的環境、生活情況;知道甚麼事情令自己痛苦和失望;并打從潛意識里知道,應如何應付這種種生命境況,因為這是人類受到威脅時的本能反應。

 

人透過這個過程更認識自己,領悟到自己和生活之間的關係,自我成長因而變得可能。


當事主尋求輔導員協助時,輔導員便應該將自己的既有價值觀放在一旁,從而進入他們的內心世界,真正理解他的態度和感受,以更有效的掌握實況,幫助事主更清楚看見自身的處境,從而選擇合適的解決辦法。


羅杰斯也 認為,輔導員的角色重大。要協助事主有效改變:輔導員應該真誠、表面一致;無條件的尊重受導者;并具有同理心。

 

輔導員在輔導的過程中,應採用 “非指示性方式” (non directive approach)。因為在 “事主為本治療法”的理念之下,輔導員相信事主有能力作出具建設性的改變。

 

輔導員要是過於主動為事主提供答案,很可能會干擾到事主的轉變進程。答案若來自事主本身,會更有說服力,因為那是他們認為行得通的路子。


        “事主為本治療法” 的輔導模式重點有:人是一完整及獨特的個體,不應被分割為不同的部份;人親自描述的經歷,比別人從旁觀察的更具價值;由於我們也是“自我實現”的參與者,因此對于別人的思想與體驗,保持同理心。

 

        要明了事主真正的感受,直覺和同理心非常的重要;認識別人的理想、價值和願望,比認識他們行為背後的歷史因素、環境因素更關鍵;選擇、創意和自我實現等事物的價值,就像健康一樣;人不單單有能力對事件作出回應,更有能力行動、選擇和負責任。

 

        我個人則相信,這些原理,不只是心理輔導師的專利;對于一般從事人際溝通、企業敘事的創意人,一樣受用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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