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學靈《中衛文化縱橫》文化觀察(9)

民國初年,仍沿清制,田賦課征額不斷增加。民國元年(1912年),歲入田賦糧14624石1斗3升,丁銀1194.4兩,草59028束。民國4年(1915年),每征丁銀一兩,加征15%耗羨(賦稅的加耗部分抵補實耗後所余的)、55%盈余,所征額糧按市價折收銀兩,草每束折銀9分。民國14年(1925年),加征田賦耗羨糧2193石6斗,丁銀178.6兩。民國18年(1929年),田賦加征耗羨銀仍達178.6兩,後又陸續加征額糧、地畝附力Q、五五盈余、一五耗羨、清鄉費,以及臨時附加的建設、教育、警備、民團、鄉鎮、保甲費多種,至民國21年(1932年)僅清鄉費一項年征收法幣即達218.74萬元,大多按田畝攤派,每年畝約3元以上。民國19年(1930年),田賦銀按定額改為60%征糧,40%征錢。民國22年(1933年)衛寧分治,中衛縣年征田賦糧定額7065石3斗5升,丁銀639.9兩,草28396束。民國23年(1934年)起,在田賦正稅定額基礎上附加六成,做十五路軍軍餉,當年附加征收金融券2000元。民國25年(1936年),全縣地方賦稅歲入達39730元。民國26年(1937年),加征國民兵訓練費、湖澤山地賦糧、地方維護費等。民國27年(1938年),取消田賦額外附加,即警備費、鄉鎮費,地畝賦稅有所減輕。各等級田畝課稅額法幣為:一等一則2.22元、二則2.06元、三則1.92元,畝均2.07元;二等一則1.7元、二則1.5元、三則1.25元,畝均1.48元;三等一則0.55元、二則0.2元、三則0.1元,畝均0.28元。民國29年(1940年),改原額田賦以地價征收,額定改良地為地價的10%,荒地為H,並加征自治經費和公學糧,當年歲入增為105004元。民國30年(1941年)後又以民國25年糧價折實征收田賦為小麥、豌豆、白米、黃米四色糧,並加征自治經費、公學糧、采買糧等項,至32年歲人田賦糧34446石,征購糧18778石。民國37年(1948年),征各色田賦糧達47713石,征購糧20817石,借征糧8002石,總計76532石,畝均征糧3.5斗,人均2.8斗。僅田賦糧征繳額即為衛寧分縣時定額的6.7倍。

民國3年(1914年),中衛縣開征的國稅有鹽稅、貨物稅、營業稅、所得稅、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及其各項附加稅13種。地方雜稅有煤、牲畜、屠宰、車船牌照、當鋪、契稅等18種。此外,又開征駝捐、藥材統捐、郵包落地稅,並將皮毛、煙酒從百貨統捐內分出另設立專稅。至1915年,歲征收印花稅銀圓2400元、駝捐5000元、煤稅白銀3.2兩,煙、酒、屠宰、車船各稅2800元。1928年,實行新稅制,全縣開征稅種多過40余種。1940年,除田賦外,衛寧地方稅局征繳各種稅捐主要有:維護費,年征收法幣兩縣達16320元,其中羊捐6000元,屠宰稅10320元。民國末年,全縣課征的工商稅種有貨物稅、所得稅、遺產稅、利得稅、印花稅、鹽稅、統捐稅、營業稅、牙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房產稅、筵席稅、娛樂稅、特種消費行為稅以及巧立名目、自行征解的種種附加稅和雜捐等。附加稅種有牙行營業印花稅、商店印花稅、煙酒印花稅、煙稅、酒稅、牌照印花稅、萬元印花稅等。尤其是三年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黨政權瀕臨崩潰,中衛縣稅政呈飄零之勢,當時地方每辦一事即借口經費無著,開征新稅以力自籌,形成辦一事即籌一費,籌一費即開一捐之混亂局面,結果關津林立,雜稅繁興,人民不堪重負,遂店鋪紛紛倒閉,市場處於雕敝。常見雜捐有船捐、駝捐、羊腸捐、枸杞捐、豬鬢捐、房捐、木捐、花捐、煙燈捐、娛樂捐、鞋襪捐、警捐、保安捐、公益捐、擔頭捐、店鋪捐、羊只捐、鴿堂捐、牙行斗秤行捐、傭捐、糴糶捐、屠宰捐、車馱捐、油坊捐、駝運捐、磨碓捐、樂戶捐、婚書捐、柴炭捐、行為取締捐等等。派項歧出,橫征暴斂,民間遂流傳“刮民黨萬稅”之說。

農業稅農業稅是國家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並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長期以來,農業稅以征收糧食為主。1949年新中國建立後,田賦改稱農業稅,又名公糧,民間俗稱“皇糧”。國家統一農業稅制,采取依率計征,依法減免,增產不增稅,穩定稅負的輕稅政策。

1949年秋,實行逐級分攤,以平均26.35%的稅率計征正稅,即各色糧142萬公斤,附加18萬公斤,在上年同期基數上減免67.5萬公斤。1950年開始,全縣查田定產,翌年確定計稅耕地212562畝,計稅產量(常產)為2348.5萬公斤,以每戶人均常產75公斤為起征點,稅率6%,依次按每增加25公斤常產增加稅率1%,分23級累進計,最高稅率為30%,人均常產不足75公斤者免征。當年,全縣計征農業稅折主糧414萬公斤。農業合作化後,以合作社為單位,計算耕地面積和產量,按1955年各鄉平均稅率計算稅額,集體繳納。1958年,改全額累計稅制為比例稅制,正稅稅率為常產的13.3%-14.7%,附加稅率平均為2.1%。由於浮誇風、高指標的影響,1959年計稅產量比1957年提高38.6%,稅率提高到17.34%,農民負擔加重,1960年悉獲糾正。1961年,改由生產隊為納稅單位,社員自留地和基本建設占地免征農業稅。往後多年,全縣農業稅稅率一直穩定在8%以下,年計征農業稅300萬公斤左右。至1996年,計征稅額降至285萬公斤,稅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970-1978年,常產一般額定為3190萬公斤,稅率穩定為8.9%,計征額仍為285萬公斤,1978年比1970年降低1.2%,實征292萬公斤。1979年起,國家為了減輕貧困地區農民負擔,實行新的農業稅起征辦法,即以生產隊為單位,按正常年份計算,人均口糧在200公斤以上和經濟收人在50元以上者,征收農業稅,全縣額定常產為3206.5萬公斤,仍以8.0%的稅率計征。實行農業聯產承包生產責任制後,1982年起實行以戶為單位交納,任務分解到戶、結算到戶、減免到戶,按農戶承包耕地數量、等級、產量,每年核發一次征繳通知書,分夏秋兩期交納農業稅。至1995年,全縣平均稅率9.8%,額定常產為3207萬公斤,應征額為314.5萬公斤,實征300萬公斤左右。農業稅占糧食總產量的比重由1953年的9.55%降至2.37%,全縣耕地畝均負擔量由1953年的14.5公斤降低到13.5公斤,農業人口人均稅負由1953年35.7公斤降低到11.8公斤。

在依率計征的同時,實行依法減免。1954年起對遭受自然災害歉收的單位或個人的酌情減免,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減征稅額50%,歉收五成不到六成者,減征稅額70%,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征。對生活有困難的老、弱、病、殘、鰥、寡者以及貧困山區實行社會減免。全縣僅1949~1958年減免農業稅就達518.5萬公斤,占應征稅額的4.2%。至後,仍酌情減免,尤其是1976年全縣秋糧遭遇低溫冷害而減產,1995年香山三鄉持續干旱及馬灘、宏崖兩村遭山洪而水稻絕產,經縣財政局核準,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分別減免當年農業稅21.4萬公斤和14.7萬公斤。

工商稅新中國建立初期,除廢止部分稅種外,沿用舊稅法,開征貨物稅、交易稅、工商業稅、印花稅、鹽稅等。

1950年1月,全國統一工商稅制後,中衛縣開征的工商稅種有貨物稅、營業稅、所得稅、利得稅、鹽稅、印花稅、遺產稅、集市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工商業稅。同年7月,停征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並為城市房地產稅。1951年,配合棉紗統購統銷政策,從貨物稅中析出並開征棉紗統捐稅。1953年,對原工商稅制作重大修改。改定後,開征的稅種有商品流通稅、貨物稅、工商業稅、印花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城市房地產稅、文化娛樂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利息所得稅。1958年9月,工商企業的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印花稅合並為工商統一稅,工商業稅中的所得稅改為獨立稅種,稱工商所得稅。對連續生產的中間產品一般不再征稅,並適當下調產品稅稅率,改工商零散稅率為3%。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稅。1962年,開征集市交易稅。1963年,停征文化娛樂稅。1973年,工商稅制再行改革,合並稅種,簡化稅目和征收辦法,並對少數稅率做必要調整。改革後,國營企業只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只對個人征收。同時,全縣工商稅目由原來的108個簡化為44個,稅率由原來的141個調整為82個,相異稅率只有16個,其中全縣60家工商企業中,運用1個稅率者27家,2個稅率者20家,3個稅率者7家,4個稅率者1家,免征者5家。因實行新稅制,部分企業稅負減輕,當年全縣工商稅收比上年減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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