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學靈《中衛文化縱橫》文化觀察(8)

中衛和平解放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很快在群眾中取得信用,流通於全縣市場。人民幣面額為壹佰圓、貳佰圓、伍佰圓、壹仟圓、貳仟圓、伍仟圓、壹萬圓、貳萬圓、伍萬圓、拾萬圓。因面額太大,使用不方便,遂於1955年3月1日發行新人民幣,並以每元新幣兌換舊人民幣1萬元的比價限期全部收兌。新紙幣面額有壹圓、貳圓、叁圓、伍圓、拾圓、壹角、貳角、伍角和壹分、貳分、伍分,共計11種。1957年末,招合金質金屬輔幣開始流通本縣,有壹分、貳分、伍分3種,與紙幣等值。1964年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指示,又限期收兌了1953年版蘇聯代印的黑色“工農”圖案的拾圓券、深赭色“各民族大團結”圖案的伍圓券和深綠色“井岡山”圖案的叁圓券。往後本縣市場流通的人民幣共有13種,其中全套紙幣面額計18元8角8分,全套硬幣面額8分。其信譽昭著,在中衛市場長期平穩流通,發揮著應有作用。


九 中衛稅務央話


稅收,因政權而生,為政權而用,依政權而存,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不同社會制度下的稅收,盡管本質相異,但都離不開“取之於民”這個基本點,而中衛縣稅務歷史的演變便成其為縮影和表現形式。

稅務機構更叠田賦、貨稅之課征機構歷來分而置之,自成體系。據文獻考定,清代至民國中葉,縣衙下設戶房,民國25年(1936年)中衛縣政府置財糧科,新中國建立後於中衛縣財政局(科)內置農稅股,專司農業稅(田賦)經征起解。至於貨稅機構,沿襲不衰,完善有加。清朝同治十二年(1873年),寧夏道設厘金總局,中衛縣置厘金征收分局,此乃境內最早的工商稅務機構。清光緒末年,將厘金改為統捐後,更名為百貨統捐局,俗稱百貨局,至民國23年裁撤。民國初年,百貨統捐局下設皮毛稅分局、牲畜稅分局、土藥稅分局。民國3年(914年),改設為中衛縣國稅稅局,寧安堡分置稅所。翌年,於縣城、寧安堡各設稅卡,至此形成貨物稅、直接稅、地方稅三種形式的稅收體系,並實行招商承辦制。民國22年(1933年)衛寧分治後,在中衛縣城設衛寧地方稅局,置中衛分局,下設莫樓、永康、鎮羅、新墩、常樂、香山稅卡,每卡設卡長1人,巡士1-3人,共定編35人。民國26年(1937年),衛寧兩縣於寧安堡合設契稅辦事處。民國29年(940年),設中衛縣直接稅查征所,均轄屬於地方稅局。民國30年(1941年),衛寧地方稅局易名為營業稅局,中衛存營業稅分局,中衛縣政府另設稽征股專辦地方稅。至民國34年(1945年),合並原機構,改設縣稅捐稽征處,內設總務科、稽征科,稅卡依舊,至1949年9月末解體,被人民政權接管。

1949年10月,成立中衛縣稅務局,內設稽征股、會統股,下設莫樓(1959年撤)、宣永、鎮羅、香山、新墩(1959年改設為常樂稅務所)稅務所。1951年2月,易名為縣人民政府稅務局。至1955年,在編職工由1950年的28人增至33人。1968年11月,中衛縣稅務局與人民銀行、建設銀行、財政局合並,成立縣財政金融革命委員會,內設業務組、會統組,保留宣永、鎮羅、香山、常樂稅務所,增設甘塘稅務所,在編職工由1968年的47人減為1969年的43人。1970年1月,中衛縣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分置,稅務、財政合並為縣革命委員會財政稅務局,內設財會組、財政組、稅收組、房產組,增設城關、東園、柔遠、西園稅務所,宣永稅務所分置為宣和、永康兩所。在編職工1970年為33人,1977年末實有37人。1984年3月財政、稅務分設,改稱縣稅務局,內設人秘、征管、稅政、集體財務、計會諸股,及稽查大隊、稅務監察組、檢察室、鐵路稅務聯合檢查站和發票管理所,下設城關、市場、西園、東園、柔遠、鎮羅、宣和、永康、常樂、香山、甘塘稅務所。

1993年7月,進行稅務機構改革,中衛縣稅務局內設人秘、業務、會計、發票管理諸股和稅務監察組、稽查大隊,局下設城區稅務管理所、城區稅務征收所、迎水稅務管理所、迎水稅務征收所、東郊稅務管理所、東郊稅務征收所、河南稅務管理所、河南稅務征收所,全局在編職工144人。1994年初進行稅制改革,原中衛縣稅務局一分為二。9月23日中衛縣國家稅務局、中衛縣地方稅務局正式掛牌成立,兩局所設職能部門及基層稅務所恢復至1984年模式。

歷代賦稅征繳田出賦,丁出稅,這是中國自古就有的定制。明代,田賦丁銀、邊口互市稅由衛署派員直接課征人庫。田賦以魚鱗冊為課征依據,畝征額以倉斗1斗2升起科,分夏秋兩季征納。魚鱗冊,即舊時政府為征派賦役而編造的土地簿冊,因圖上所繪田畝次第排列如魚鱗狀,故名。明萬歷九年(1581年)實行一條鞭法,所有田賦、差役按地畝征派。明嘉靖十九年(1540年)寧夏中衛征收田賦糧33093石6斗5升,馬價銀191.1兩,谷草21952束,青草348370束。明萬歷四十年(612年),征收田賦糧26042石、谷草22406束、青草348370束,成年男子不論貧富,均須交納丁稅,即人頭稅,以黃冊為課征依據。黃冊,即政府為征稅而編造的戶口簿冊,因封面為黃色,故名。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縣衙設戶房主管田賦、丁銀征收。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賦稅數額,往後滋生人口不再征收丁稅。雍正四年(1726年)推行“攤丁人畝”,即將人頭稅攤人地畝,按土地多少定納稅之數目,改稱地丁,繳納地丁銀,並納人田賦內統一征收。雍正年間(1723~1735年),全縣年征田賦糧3393石6斗6升,谷草21952束。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田賦課稅改按上、中、下三則田畝片繳,上則每畝課糧1斗2升,銀1厘;中則課糧6升;下則半湖田課糧3升,全堿田課銀1分3厘,半堿田課銀6厘5毫,半硝堿田課銀1分2厘,山田課銀6厘,公田課銀3錢。乾隆年間(1736-1795年),全縣年均征田賦糧27405石3斗7升,地丁銀1524.7兩,草87571束。道光二十年(1840年),全縣征繳田賦糧21204石,地畝銀1250.8兩,地丁銀273.8兩,草78024束。光緒元年(1875年),田賦改分川、塬、山三種各定上、中、下三則征收額糧,全縣除報免河崩沙壓地外,年征賦糧19942石6斗。除田賦外,還征收各種商業稅。雍正八年(1730年),始征花布、山貨、煙酒、斗行、牙行稅銀11.8兩,年收鹽稅銀284.6兩。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起,廣征當鋪稅、牙稅、契稅、牲畜稅等雜稅,至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年征各類雜稅550.5兩。鹹豐八年(1858年),招商經辦鹽稅,年認納稅白銀16000兩。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開征煙厘稅,後改稱統捐稅、土藥稅,及百貨、皮毛、牲畜、鹽、煤、當鋪、枸杞商稅、暗門稅、無額商稅和附加盈余各稅課,年增加各類稅銀537.2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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