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德肖微茨《最好的辯護·博格曼拉比案》(7)

博格曼的首席律師是華盛頓出類拔萃的律師南森列文。他指示博格曼去對簿公堂斗到底。例如,醫療費用單據內容不實的指控並不能證明這種錯誤是蓄意的,所以檢察方面要想證明博格曼是明知故犯絕非易事。確實,記錄顯示,博格曼的療養院只違反了某項會計規定(專業術語是額外增值),對此由某個會計必須負起法律責任(這位會計師姓達肖維茨,一字之差使我的家族感到難堪,也使一些新聞界人士常常把我和他混淆)。

博格曼稱他並不知道有這種事發生,此事應由那位主管會計師負責。為了證明他說的都是實話,他主動提出要作一次測謊測驗,結果證實他說的是真話。很明顯,檢察方面認識到要想認定博格曼有罪是極其困難的;更難堪的是,此案經過這麼大張旗鼓的宣傳,花了這麼多錢之後一旦輸了,就會成為天大的笑柄。

檢察官們,尤其是州特別檢察官還面對著另外一個嚴重問題。由於聯邦和紐約州起訴書中指控的實際上是相同的刑事犯罪,很明顯,博格曼不能在聯邦和紐約州法院兩次受審。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任何人都不應為同一樁犯罪行為受到兩次對生命或肢體的懲罰。

美國法院最近又裁決,只要被告已在聯邦或州法院受過審判,其他聯邦或州的機構就不能因基本相同的犯罪活動再對他進行審判。

這樣,紐約州特別檢察官很擔心,一旦聯邦法院先對博格曼繩之以法,州法院就無所作為了,這是非常難堪的事。為了保證多多少少認定博格曼一點兒問題,以便州特別檢察官也好有個交代,特別檢察官辦公室的一位官員就去和博格曼的律師商量,提出用庭外協議解決,這個協議須經州特別檢察官、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和博格曼家屬三方一致同意。 

 

4 什麼是認罪協商?


認罪協商這一程序並非什麼莫測高深的東西。(一個電視節目主持人曾問我是否相信認罪協商這種東西,我引用一個不信教的人在被問到,他是否相信浸禮教的施洗教規時說的笑話,回答道:相信不相信?你怎麼啦,我早已經親眼看到了!)


認罪協商不過是一紙合同,討價還價的雙方互相交換承諾。這就像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如食品、汽車、房租,只是利害關係不盡相同。

在認罪協商中,被告放棄憲法賦予他有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換取較輕微的刑期。有時它攸關更重大的利害: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可以用討價還價來挽救自己的生命。這種庭外交易使人想到魔鬼與浮士德簽訂的合同,不同之處只是這種交易完全合法,法庭將執行這種協議。

理論上說,就人們的憲法權利進行一番討價還價是毫無道理的,沒有一個法庭會容忍檢察官向被告提出用錢來交換他的權利。

想想看,如果法庭門口貼著這樣的字句:100美元換被告自動放棄律師辯護權利;200美元換主動放棄不允許自我控罪的特權;500美元換主動放棄陪審團審判。

可是最高法院已經正式批准,更確切地說,是鼓勵檢察官向被告提出一個比金錢價值更高的交換,即用他的自由去交換他的天賦的憲法權利。

當今美國法院門口高懸的告示,用絕不亞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優雅書法含蓄暗喻地表示,以多少年多少月,或以被告的生命去換取該被告放棄對簿公堂的權利。更確切地說,這些公告經常是說,對那些援引自己的憲法權利要求在公堂相見的被告,將給予幾個月,幾年甚至是死刑的處罰。

在庭外進行這種交易由於最高法院的正式首肯,已經成為當代美國解決刑事訴訟案件的主要方式。大約四分之三的刑事案件都是用某種程度的庭外協議以認罪換減刑,而不是通過陪審團審判決定究竟是否有罪。

紐約州特別檢察官向博格曼提出的認罪協商條件是,博格曼承認聯邦起訴書中的幾項指控有罪,同時也承認州起訴書中另外幾項指控有罪,但他只會合併執行一項刑期聯邦法院法官判處的刑期作為對他執行的刑期;州法院法官隨後將判處他在州立監獄服相同刑期,但與聯邦法院判處的刑期同時執行。

這樣一來,如果聯邦法院弗蘭克爾法官判博格曼1年徒刑,州法院法官也將判處他1年徒刑,兩項判決同時在聯邦監獄執行(因為一個人不能分身,所以同時執行兩項相同判決就等於說實際上只執行一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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