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歷史轉進、人性生成與知識類型(提綱)(下)

四、知識類型:從經學世界觀到理學世界觀到法學世界觀


(十九)人類的知識是隨著歷史與心智結構的轉進而轉進的。以此來通觀中國思想的漫長發展過程,我們也能清晰地看到中國人建構的知識系統在歷史的長程發展過程中轉進圖景。既然中國人在其早期的兒童時代確立了不同於古希臘與古印度的理念論之道論世界觀,那麽我們可以合理地將道論世界觀在歷史進程與人性結構雙重轉進過程中而發生的演化視之為道三變論。道成肉身,道一變為經,二變為理,三變為法。戴震說,經之至者為道,我們可以替朱熹說,理之至者為道,我們今天可以為我們自己說,法之至者為道。


(二十)秦漢至唐代是中國知識論上的經學時代。這個時代是以董仲舒為中心,它以聖人崇拜為基礎,將社會秩序的創制與維護歸結到聖人的經典之上,讀經、註經、用經成為這個時代的日常活動。

(二十一)宋明至晚清是中國知識論上的理學時代。這個時代以朱熹為中心,它以事理來論證人類行為的正當性,將社會秩序建構的基礎鎖定在事理之上,發現理,闡釋理,運用理,這是這個時代人們活動必不可少的。

(二十二)當今中國正處在理學的未稍,我們有沒有能力終結理學時代從而開啟一個法學的新時代,將中國知識類型轉進到法學世界觀上,這是考驗我們當代中國每一個知識人尤其是法學學術人的試金石。


五、結語:法治中國是新千年的宏偉事業



(二十三)回到前述的學術公案,我們如果問:中國古代有法學嗎?我們只能答:唯唯,否否。你說有,當然有,這取決於你抱持的何種法學 “觀”。如果我們承認你所說的只要有規則,有對規則的研究,那就算是有法學,當然我們得承認中國古代有法學。然而如果我們不承認你的前提,即不認為有規則就有法學,而認為法學乃是現代中國學術的一種建構,它與中國歷史的現代轉進、更與中國人之人性結構的現代轉進聯系在一起的,那麽我們只能說,中國古代怎麽可能有法學呢。法學的現代性表明,它不僅僅研究規則,它更重視對規則的正當性的審查。

(二十四)今天的中國法學學人當然可以研究中國法學史,象何勤華教授所做的那樣,不過我們必須意識到,那從傳說中的三代以來就有法學的說法跟嚴格意義的法學(不與現代性即每個人的自由意志相聯的法學不能叫法學)毫無關系,它們只能被分別看成是中國道論世界觀創生時代、經學時代與理學時代的治論(叫禮學或律學可能更好,因為法學一名只能置於理學之後)。

(二十五)如中國道論的創生時代、經學時代與理學時代分別經歷了近千年的時間,我認為中國歷史上的法學時代也將有千年的建構期,因此法治中國是新千年的一個宏大事業。既然我們是應法學時代之運而誕生的人物,那麽我們理應為這個法學時代的建構做出我們的應有之貢獻。

(二十六)觀諸當下,法治中國至少在名相上成為全民之共識,這是晚清以來一重大進步!當然,因法治中國還處在理學的未稍,法治中國步履惟艱則非常正常,以我之觀察,法治中國當下重在治,強調規制的秩序性,這正是理學時代的基本特征,作為學人,應適時指出法治中國應從重心在治逐步向法為重心轉移,因為以法為重心的法治即強調規制的正當性才是真正的法治。真正的法治何謂?我曾提出一最高標準:“只有人人參與的立法才是具有正當性的立法,只有人人都參與建構起來的人類秩序才是具有正當性的人類秩序。”(參見魏敦友:《當代中國法哲學的基本問題》,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45頁。)這一標準似乎太高,是一不可實現之理想。但人無理想,何能幹大事?

(二十七)既然法治中國是中國新千年的宏大事業,而法治中國尚於一起始階段,我們作為這一宏大事業的建構者,自然應抱持開闊的胸襟,持久的耐心,堅強的毅力,身體力行,不因暫時的困境而失去期盼,心中要樹立象周大偉先生那樣的信念:“只要我們堅持不懈地將現代法治這塊巨石不停在向前推動,無論千難萬難,總有一天會抵達夢中期待的法治社會的頂峰。” (周大偉:《法治的細節》,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55頁。)

魏敦友·匆草於南寧廣西大學法學院法理教研室,2016-02-25(2016-10-02 愛思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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