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明·明代後期的海外貿易與海外移民

【專題名稱】明清史
【專 題 號】K24
【復印期號】2003年02期
【原文出處】《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002年04期第19~25頁
【作者簡介】李金明,廈門大學 東南亞研究中心,福建 廈門 361005
【內容提要】 明代後期,正值西歐殖民者在東亞海域為爭奪中國商品而展開激烈的商業競爭時,明朝政府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開放海禁,準許私人出海貿易,因此使中國海外貿易得以迅速發展,大量的海外貿易船湧向馬尼拉、日本等地貿易,以中國的生絲、絲織品換取大量的墨西哥銀元和日本白銀,隨之亦形成了一股海外移民浪潮。這些移民海外的華人,以其辛勤的勞動,為僑居地的開發與繁榮做出了貢獻。
【日 期】2002-06-28
【關 鍵 詞】明代後期/海外貿易/海外移民

[中圖分類號]K24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22X(2002)-04-0019-07

明代後期(1567-1644),在東亞海域,東來的西歐殖民者為爭奪中國商品展開了一場激烈的商業競爭:西班牙殖民者以馬尼拉為基地,把墨西哥銀元經大帆船貿易航線載運來換取中國的生絲和絲織品;荷蘭殖民者在無法取得直接對華貿易的情況下,先後在巴達維亞、長崎和臺灣南部設立商站,招此中國商人前往貿易;葡萄牙殖民者則利用留居澳門的優勢,把中國商品轉運到日本、馬尼拉等地以牟利。此時在中國國內,正值明朝政府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開放海禁,準許私人申請文引,繳納餉稅出海貿易,於是,大量的貿易船湧向海外,使當時的海外貿易得以迅速發展,隨之亦形成了一股海外移民浪潮。
    一
月港部分開禁後,私人海外貿易即迅速地發展起來,當時由月港出洋的商船,“大者,廣可三丈五六尺,長十余丈;小者,廣二丈,長約七八丈”,據推官蕭基所述:“多以百計,少亦不下六七十只,列艘雲集,且高且深。”(註:張燮:《東西洋考》卷九,《舟師考》;卷七,《餉稅考》。)這些海外貿易船雖遍布於東西洋各地,但大多數還是集中到馬尼拉貿易,因其航程較短,且贏利亦多。據1596-1598年任馬尼拉總督的摩加(Antoniode Morga )所說:“他們雖然沒有一起來,但是組成商船隊或戰船隊,一般在新歷三月乘著季候風和晴朗天氣成群結隊地到來,到馬尼拉的航程是15-20天,售完貨物後,為了不使回程遇到危險,他們在五月底或六月初季候風改變前返航。”(註:William Lytle Schurz, The Manila Galleon,E.P. Dutton & Co., New York, 1959, pp.71-72.)這些貿易船的數量波動較大,按威廉·舒爾茨(William Lytle Schurz)的估計,從20艘至60艘不等,在1574年有6艘,1580年有40-50艘,在16世紀後的30-40年一般都是這個數;在1616年僅有7艘,而在1631年卻有50艘,5年後有30艘。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舒爾茨認為:“每年到達船數的多少取決於馬尼拉贏利買賣的機會,航程的安危以及中國本地的情況。每當中國人了解到馬尼拉缺乏銀元時,這一年來的船就會減少;在航程中有海盜的消息時,船可能不出港而誤過季風期,特別是印度支那沿海長期有海盜的搶劫,倭寇出沒於北呂宋,以及以臺灣為基地的海盜的攻擊,有時來自葡萄牙或荷蘭殖民者的威脅也很嚴重,當時他們均集中全力以削弱西班牙在馬尼拉的貿易;最後是中國內部的紛爭,或沿海各省地方的動亂,也可能暫時中斷到菲律賓的帆船貿易。”(註:Ibid.,p.71.)
當時這些貿易船載運出去的商品價值一般都比較大,如1657年在馬尼拉外海被荷蘭東印度公司商船隊長拉姆(Admiral Lam)掠走的10艘中國商船(其中有7艘是水果船,另3艘滿載紡織品),總價值在75萬荷盾以上;1621年被掠走的5艘商船(其中僅有一艘裝載食物),總價值在6.4萬荷盾以上(註:M.A.P.Meilink-Roelofsz, 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62, p.264.)。至於每年運入馬尼拉的商品總價值,據摩加估計,由中國商船運來的貨物一年繳付的關稅是4萬比索,按稅率為船運價值的3%計算,每年運入馬尼拉的商品總價值約達130萬比索。然而,現存的檔案記錄卻不一樣,據1591-1600年的檔案記載,每年的平均關稅額為23000比索,僅在1605年增加到30000比索,這樣,每年運到馬尼拉的商品總價值應為60-100萬比索。對於這兩個數字的差異,拉斐爾·伯納爾(Rafael Bernal)教授得出一個結論,即在馬尼拉與阿卡普爾科之間的貿易,如同中國與馬尼拉之間的貿易一樣,都存在著猖獗的走私活動(註:Rafael Bernal, The Chinese Colony in Manila, Al-fonso Felix,Jr.edited, 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 Solidaridad Publishing, Manila, 1996, vol.1,p.44.)。這些載運出去的商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據馬尼拉主教貝紮(Pedro de Baeza)說,一年平均有30-40艘福建船從馬尼拉運走150-300萬裏亞爾白銀,這些白銀大多數是用來購買中國生絲和絲織品。不過,英國學者博克瑟(C.R.Boxer)認為,這個數字可能過於誇大,估計在1591年,中國商船至少運走30萬比索白銀,用以償付他們運來的生絲和絲織品(註:C.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ual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 1555--1640, Lisbon, 1959,p.74.)。
貿易船載運回來的絕大多數是白銀,因當時西班牙殖民者把大量的墨西哥銀元載運到馬尼拉,致使白銀價格大跌,就以1560年來說,歐洲的金銀比價是1∶11,墨西哥是1∶13,而中國僅1∶4。這意味著,把當時的墨西哥銀元運到中國來,馬上可提價3倍,即比在西班牙或墨西哥多購買3倍的貨物。正因為如此,故海外貿易船大量地湧向馬尼拉, 如當時的福建巡撫徐學聚所說:“我販呂宋,直以有佛郎機銀錢之故。”(註:徐學聚:《初報紅毛番疏》,載《明經世文編》卷四三二,《徐中丞奏疏》。)閩人何喬遠也指出:“渡閩海而南,有呂宋國……多產金銀,行銀如中國行錢。西洋諸國金銀皆轉載於此以通商,故閩人多賈呂宋焉。”(註:何喬遠:《閩書》卷一五○,《島夷誌》。)即使是西班牙殖民者本身,亦很清楚這一點,馬尼拉第三任總督桑德(Francisco de Sande)在1576年6月7日曾致信教皇陛下說:“我只是相信,中國人對我們的貿易感興趣,主要是因為墨西哥銀元和當地的黃金。”(註:E.H.Blair & J.A. Robertson, The Philippine Islands 1493--1898, Cleveland, 1903, vol.6,p.65.)至於每年從馬尼拉載運回來的白銀數量,據羅傑斯(Pedro de Rojas)在1586年致西班牙國王腓力普二世的信中說:“每年有30萬比索銀元從這裏流入中國,而今年超過了50萬比索”;在1598年特洛(Don Francisco Tello)致腓力普二世的信中又提到:“來這裏貿易的中國人每年帶走了80萬比索銀元,有時超過了100萬比索。”(註:Ibid.,vol.6,p.269;vol.10,p.179.)這些墨西哥銀元當時在泉漳一帶市面上流通已很普遍,王勝時在《閩遊紀略》中記述:“其曰番錢者,則銀也,來自海舶,上有文如城堞,或有若鳥獸、人物形者,泉漳通用之。”(註:王勝時:《閩遊紀略》,載《小方壺齋輿地叢鈔》第九帙。)
西班牙殖民者為了抑制中國商人大量到馬尼拉貿易,以減少白銀的外流,采用了如下幾種手段:
1、巧立名目,不時對華商進行種種敲詐。 如按馬尼拉殖民當局的規定,當中國商船卸貨返航時,每一位要求留下來的華人需具有居留許可證,每一張許可證的價格,不信奉基督教的華人需付64裏亞爾或8 比索,外加5裏亞爾作貢禮,12 裏亞爾作房屋稅,而征收許可證費的官員還經常以更新許可證為借口,一年敲詐好幾次。如此無休止地敲詐,使不少華商望而卻步,到1583年竟沒有一艘中國商船到達馬尼拉,致使當地的中國貨物缺乏,價格漲高4倍。薩拉紮(Salazar)主教曾就此事寫信告訴過西班牙國王,認為原因是華商在馬尼拉遭受到“討厭的限制”。西班牙國王也不得不承認:“我們已經獲悉,華商在菲律賓貿易,贏利甚微,且受到西班牙人的虐待”,他堅持在法律上應多為華人考慮(註:The Manila Galleon,p.82.)。
2、實行“整批交易法”(Pancada)。西班牙殖民者為了控制中國商品的價格,於1589年正式采用一種批發的、以物易物的操縱法,即所謂的“整批交易法”,規定中國商船運來的貨物必須交付“整批交易”委員會出售,不能私自在市場上交易。這樣做既可以限制中國商品輸入的數量,又可以壓低價格,以減少白銀的外流。
3、把華人集中在一個居留點,以限制他們的行動。 隨著貿易的不斷發展,那些因商業原因而留居在馬尼拉的華人也逐漸增多,據福建巡撫許孚遠說:“東西二洋,商人有因風濤不齊,壓冬未回者,其在呂宋尤多。漳人以彼為市,父兄久住,子弟往返,見留呂宋者蓋不下數千人。”(註:許孚遠:《疏通海禁疏》,載《明經世文編》卷四○○,《敬和堂集》。)相比之下,當時留居在菲律賓的西班牙人卻少得多,在16世紀最後25年裏,在馬尼拉服務的強壯的西班牙人(包括墨西哥人、歐洲人和印第安混血兒)從未超過幾百人(註:C. R. Boxer, Portuguese Conquest and Commerce in Southeast Asia, London, 1985,p.133.)。因此,西班牙殖民者對這些人數比他們大得多的華人甚感恐懼,生怕一旦騷動,將危及他們的統治。於是,在1580年,龍奎洛(Gonzado Ronguillo)總督把華人強迫集中在馬尼拉以東的一個小地區,稱之為“八連”(Parian),其位置正坐落在政府安置的大炮射程之內。
4、大規模地屠殺華人。萬歷三十年(1602), 由於明神宗誤信閻應隆、張嶷的妄言,派海澄縣令王時和與百戶幹一成到呂宋機易山“勘金”,因此引起了西班牙殖民者的恐懼,遂於翌年(1603)對馬尼拉華人進行大規模的屠殺。據估計,有24000名華人遭殺害或被投入監獄。1639年,西班牙殖民者再次對馬尼拉華人實行大屠殺,原因是大量廉價的中國絲織品輸入墨西哥,造成墨西哥本國的絲織業日漸倒閉,而大量的銀元又被走私到菲律賓,甚至連秘魯的銀元也流向墨西哥以購買中國的貨物,於是造成兩個總督轄區之間的貿易在1634年遭到禁止,結果墨西哥的經濟走向蕭條,馬尼拉的財政逐漸枯竭,殖民者不得不大幅度地增加稅收,從而導致了政治危機和對華人的大屠殺(註:G.V. Scammell, The World Encompassed--The First European Maritime Empires, London,1981,pp.365,366.)。
西班牙殖民者采用的上述四種手段,特別是滅絕人寰的大屠殺,必然使中菲之間的貿易大受影響。1604年僅有13艘載有食物和商品的中國商船到達馬尼拉,這一年西班牙殖民者所征收的中國貨物進口稅驟然減少了4萬比索,中國商品的貿易額亦從1603年的133萬比索下降到1606年的53萬比索。
    二
當時也有部分海外貿易商往日本貿易,盡管明政府對日本仍實行嚴厲的海禁。這些海外貿易商或者“托引東番,輸貨日本”,或者“以暹羅、占城、琉球、大西洋、咬留吧為名,以日本為實者,絲寶盈桁而出,金錢捆載而歸”(註:周之夔:《海寇策》,載魏敬中:《重纂福建通誌》卷八十六。)。他們如此冒死犯禁,為的是日本貿易的豐厚利潤和白銀,當時的同安人洪朝選就指出:“漳人假以販易西洋為名,而貪圖回易於東之厚利近便,給引西洋者不之西而之東,及其回也,有倭銀之不可帶回者,則往澎湖以煎銷,或遂沈其船,而用小船以回家。”(註:洪朝選:《洪芳洲先生文集·讀禮稿》卷三,《雜著》。)
眾多的海外貿易船湧向日本,導致明朝政府實行的海禁至萬歷三十八年(1610)已名存實亡,這從福建巡撫陳子貞的《海防條議》中就可看出:“近奸民以販日本之利倍於呂宋,夤緣所在官司,擅給票引,任意開洋,高桅巨舶,絡繹倭國。將來溝通接濟之害,殆不可言。”(註:《明神宗實錄》卷四七六,萬歷三十八年十月丙戌。)自此之後至明亡的30多年裏,往日本貿易的商船數幾乎是直線上升,據《羅山先生文集》卷十二記載:“南京、福建商舶,每歲渡長崎者,自此(指1610年)遂多。”(註:見許雲樵:《林羅山有關南洋的文書》,載新加坡《中國報》1973年新年特刊。)1611年8月, 據長崎奉行長谷川藤廣到江戶報告,這年開到長崎的外國船只共有80余艘,其中有不少是明朝商船;1612年7月25日,明朝商船和從呂宋返航的日本商船共26艘,同時開進長崎港;1613年6月5日,有漳州商船6艘開到長崎,26日又有2艘,載糖開到長崎;1615年3月6日, 又有漳州商船載運大量的砂糖開到紀伊的浦津(註:木宮泰彥:《日中文化交流史》(胡錫年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626-627頁。)。1639年,日本實施“鎖國政策”,禁止外商到日本貿易,僅準許中國人和荷蘭人航抵長崎一港從事貿易,因此這年到日本貿易的明朝商船急遽增多,在3月24日和9月17日之間,有93艘明朝商船載運貨物到達長崎市場;1641 年則達到97艘的空前數目(註:大庭修:《江戶時代日中秘話》(徐世虹譯),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18頁。)。每年由這些商船載運到日本的貨物數量還是比較大,如1641年運入日本的中國貨物有:生絲127175斤,絲織品234981匹,棉麻織品138543匹,砂糖5750500斤,礦物63480斤,皮革52950張,蘇木98700斤,藥物79960斤(註:山脅悌二郎:《長崎的唐人貿易》,吉川弘文館1945年版,第30頁。)。
這個時期中日貿易的發展,與日本幕府的重視不無關系。1603年德川家康統一日本後,即極力想恢復對明貿易,他“或者通過明朝商人,或者以琉球王、朝鮮為中介,頻繁地對明朝進行活動”(註:藤家禮之助:《日中交流二千年》,北京大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頁。)。1606年,薩摩的島津義久曾致書琉球王尚寧說:“中華與日本不通商舶者,三十余年於今矣。我將軍(德川家康)憂之之余,欲使家久與貴國相談,而年年來商舶於貴國,而大明與日本商賈,通貨財之有無。”1609年對馬的宗義智派僧人玄蘇及柳川智永為報聘使出使朝鮮,締結所謂的《已酉通商條約》,要求朝鮮假道,以便向明朝修貢。不難看出,這些顯然都是出於德川家康的意思。與此同時,他們還大力招徠明朝商船,為他們提供種種方便。如1608年,薩摩的島津義久曾致書在日本居留的泉州商客許麗寰,約他明年再來,如不幸漂流到他州,也希望他等待薩摩派去官員,評定器皿財貨的價格,信中約定:“其盟之堅者,金石膠漆,物莫能間。”於是,第二年(1609)七月,就有明朝商船10艘相繼開到薩摩,停泊在鹿兒島和坊津(註:《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4、621頁。)。1610年底,德川家康曾邀請一名秘密到日本的中國商人到他的靜岡城堡,給了他一張準許自由進入日本的朱印狀,答應保護其航程及在日本的貿易活動。這種朱印狀為日本到國外貿易的特許狀,寫明商船到達的目的地,並蓋有朱色關防。它一般僅發給日本船主,而德川家康將之送給中國商人,旨在鼓勵中國商人赴日貿易(註:Iwao Seiichi(巖生成一),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and 17th Centuries, in Acta Asiatica, No.30,1976,Tokyo,p.11.)。除此之外,明朝商人在日本亦受到特殊的優待,他們在長崎貿易,可隨便訪親探友,在親友家裏投宿,可自由地進行交易,小本經營的肩挑小販串巷叫賣,幕府也不加幹涉。幕府為了禁止天主教,限制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只準在長崎貿易;荷蘭人和英國人只準在平戶貿易,而唯獨明朝商船,無論走到那裏,都可聽任船主的要求,準許進行貿易。當明朝商船一進港時,長崎市民便劃出小船前往迎接,競相攬到自己家中(註:《日中文化交流史》,第621、627頁。)。日本幕府對明朝商人的積極招引,以及日本人民對明朝商人的特殊優待,對當時中日貿易迅速發展當然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當時另一對中國海外貿易感興趣的是荷蘭殖民者,他們在無法取得直接對華貿易的情況下,於1625年非法占據我國的臺灣島南部,企圖以此為據點,切斷中國與馬尼拉之間的貿易。他們一直對福建沿海實行封鎖,所有過往的船只,除了在荷蘭東印度公司船只護航下打算到巴達維亞的外,其余到馬尼拉、澳門、印度支那以及整個東印度貿易的船只均會遭到掠奪。中國商船在遭到攔劫後,只好轉向臺灣與荷蘭殖民者貿易,據荷蘭駐臺灣總督皮特·納依茨(Peter Nuyts)在1629年說:“中國船逐漸轉到我們這裏貿易,在最近五年裏,很少有到馬尼拉的。”即使有去者,亦不敢多載貨物,如1626年到菲律賓貿易的中國商船雖說有50艘,但載運的生絲僅40擔,而到臺灣的船只卻載運了900擔。因此, 荷蘭在臺灣與中國商船的貿易額迅速增長,如皮特·納依茨在1629年聲稱:“在臺灣的貿易額只是受到荷蘭代理商所安排的資本額的限制”,“東印度公司的全部資本還不夠在中國購買有用商品的六分之一”,“每年要完成交付75萬荷盾中國貨物的協定,不僅沒有任何困難,而且還能輕易地交付兩倍”(註:D.W.Davies, A Prime of Dutch Seventeenth Century Overseas Trade,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61,p.63.)。
荷蘭東印度公司很自然就把臺灣作為轉販中國貨物的基地,特別是把中國生絲和絲織品轉販到日本。就以1627年來說,他們從臺灣轉運到巴達維亞和荷蘭的中國絲織品價值約達56萬荷盾,而從臺灣轉運到日本的中國絲織品價值卻高達62萬荷盾。他們甚至控制了中國生絲在日本的貿易,每年通過他們之手進口到日本的中國生絲數量自1633年開始上升,1637年雖然限制在15000斤,但是到1640年卻躍至83000斤,翌年上升到100000斤,此後一般保持在6-7萬斤(註:Japanese Foreign Trade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Acta Asiatica, No.30, 1976, p.11.)。除了生絲和絲織品外,荷蘭東印度公司每年還從臺灣收集7-8萬張鹿皮以及幹魚、糖等運到日本,而從日本運出來的大多數是白銀,僅1639年運出的白銀數就達185萬兩,相當於527250荷盾。有人曾作過估計,荷蘭經臺灣同日本貿易的利潤每年大約為50萬荷盾,遠遠超過荷蘭在亞洲其他地區的貿易利潤,如1649年荷蘭對日本貿易的利潤是709603荷盾,對臺灣是467538荷盾,波斯326842荷盾,蘇拉特92592 荷盾,蘇門答臘93280荷盾,印度巴拉巴爾沿岸42964荷盾,望加錫43523荷盾,占卑20526荷盾。另外對科羅曼德爾沿岸、安汶、班達、馬六甲、暹羅、巴達維亞、毛裏求斯和蘇祿的貿易均有虧損(註:Albert Hyma, A History of the Dutch in the Far East, George Wahr Publishing Co., Michigan,1953,p.159.)。因此,日本學者山脅悌二郎認為,臺灣在當時已成為荷蘭在亞洲最有前途的貿易基地(註:Yamawaki Teijiro(山脅悌二郎),The Great Trading Merchant Cocksinja and His Son, in Acta Asiatica,No.30,1976,Tokyo,p.107.)。
    三
隨著海外貿易的發展,那些因貨物一時傾銷不出而誤了風汛,或為組織返航貨源而留在海外“壓冬”的華商人數越來越多,加之還有大量的手工業者和農民隨貿易船到海外謀生,於是形成了新的海外移民浪潮。就以移居馬尼拉的華人人數來說,顧炎武曾寫道:“是時漳泉民販呂宋者,或折關破產及犯壓各境不得歸,流寓土夷,築廬舍,操庸賈雜作為生活,或娶婦長子孫者有之,人口以數萬計。”(註: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十三,《福建三·洋稅》。)有人做過比較具體的估計:自1571年漳州月港與馬尼拉之間的帆船貿易開始後的30年裏,大約有630艘帆船從月港出航到馬尼拉,每艘船載運的人數約300人,其中包括水手、商人、觀光者和乘客等。這就是說,在這30年裏大約有19-20萬人隨著貿易船到達菲律賓。當然,這些人中的絕大多數在4個月後的下一次季風期則返航中國,但也有不少留了下來。至於留下來的華人移民到底有多少,可以西班牙殖民者當時征收的貢稅額為標準進行估計,在1611年,西班牙殖民者要求居住在菲律賓的非基督教華人,每人每年必須繳付64裏亞爾(或8比索)的貢稅,如貧窮者可以免繳。在1615年,西班牙殖民者共征收貢稅53832比索;在1635年,共征收116916比索。從這些數字可以看出,這20年居住在菲律賓的華人人數已增加了一倍多,僅1635年就有14614名華人繳納貢稅, 這些還沒有包括貧窮的免稅者和偷漏稅者。另據當時駐馬尼拉的西班牙代理商蒙法爾康(Grau y Monfalcon)在1636年聲稱,居住在菲律賓的華人總數是30000人(註:Alfonso Felix,Jr.edited,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 Solidaridad Publishing House,Manila,1966,vol.1,p.47.)。這些估計與顧炎武所說的“以數萬計”基本相符,可見當時已形成了一股移居菲律賓的浪潮。
當時移居日本的華人人數亦不容忽視,據萬歷四十年(1612)明朝兵部奏稱:“通倭之人皆閩人也,合福、興、漳、泉共數萬計。”(註:《明神宗實錄》卷四九八,萬歷四十年八月丁卯。)這個數字可能不致於過分誇張,因據萬歷四十六年(1618)親身到過日本的劉鳳歧說,萬歷三十六年(1608)僑居在長崎的明商還不到20人,而“今不及十年,且二三千人矣,合諸島計之,約二三萬人”(註:朱國禎:《湧幢小品》卷三十,《倭官倭島》。)。又據天啟五年(1625)福建巡撫南居益說:“聞閩越三吳之人,住於倭島者,不知幾千百家,與倭婚媾長子孫,名曰唐市。”(註:《明熹宗實錄》卷五十八,天啟五年四月戊寅。)由於移居的華人數量急遽增多,故日本幕府於1604年開始任命一些已加入日本籍的明朝人及其子孫作為“唐通事”;1635年又任命住在長崎的明朝人為“唐年行司”,以掌管有關華人諸公事及訴訟(註:陳荊和:《清初華舶之長崎貿易及日南航運》,載《南洋學報》第13卷第1輯。)。至於移居巴達維亞的華人,其中大部分是隨貿易船而去,因當時巴達維亞政府盡可能地吸引華商到那裏居住,為了刺激貿易,甚至給華人以稅收減半的優惠,還為他們提供護航,以防止英國和中國海盜的襲擊(註:Asian Trade and European Influence,p.268.)。另有一部分華人是被荷蘭東印度公司掠奪過去,如1622年荷蘭殖民者占據我國澎湖島後,即把俘獲的中國人轉運到島上,將其兩人兩人地綁在一起,強迫他們搬運土石砌築碉堡。而當碉堡建成後,又將這1400-1500名不幸的中國人載運到巴達維亞賣做奴隸(註:D.W.Davies, A Primer of Dutch Seventeenth Century Overseas Trade,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 1961,p.61.)。當時移居巴達維亞的華人人數,據估計,在1620年約有800人,1623年約有850-900人,1629年增加到2000人(註:費慕倫:《紅溪慘案本末》,翡翠文化基金會1961年版,第8頁。)。
這些移居海外的華人,為僑居地早期的開發與經濟繁榮都做出了較大的貢獻,如福建巡撫徐學聚所說:“呂宋本一荒島,魑魅龍蛇之區,徒以我海邦小民,行貨轉販,外通各洋,市易諸夷,十數年來,致成大會。亦由我壓冬之民,教其耕藝,治其城舍,遂為澳區,甲諸海國。”(註:徐學聚:《報取回呂宋囚商疏》,載《明經世文編》卷四三三,《徐中丞奏疏》。)對於這一點,即使是西班牙殖民者也不得不承認,如馬尼拉總督摩加在16世紀末宣稱:“這個城市如果沒有中國人確實不能存在,因為他們經營著所有的貿易、商業和工業。”一位當時的目擊者胡安·科博神父(Father Juan Cobo)亦公正地說過:“來這裏貿易的是商人、海員、漁民,他們大多數是勞動者,如果這個島上沒有華人,馬尼拉將很悲慘,因為華人為我們的利益工作,他們用石頭為我們建造房子,他們勤勞、堅強,在我們之中建起了最高的樓房。”(註:The Chinese in the Philippines,vol.1,p.137.)一些菲律賓史學家對此也作了公正的評價,《菲律賓通史》的作者康塞喬恩(Joan de la Concepcion)在談到17世紀初期的情況時寫道:“如果沒有中國人的商業和貿易,這些領土就不可能存在”,如今尚屹立在馬尼拉的許多老教堂、僧院及碉堡,大多是當時移居馬尼拉的華人所建。約翰·福爾曼(John Foreman)在《菲律賓群島》一書中亦談到:“華人給殖民地帶來了恩惠,沒有他們,生活將極端昂貴,商品及各種勞力將非常缺乏,進出口貿易將非常窘困。真正給當地土著帶來貿易、工業和有效勞動等第一概念的是中國人,他們教給這些土著許多有用的東西,從種植甘蔗、榨糖和煉鐵,他們在殖民地建起了第一座糖廠。”(註:John Foreman, The Philippine Islands,London,1899,p.118.)
移居印度尼西亞的華人同樣為巴達維亞的開發與繁榮做出了貢獻,在荷蘭東印度公司開始存在的第一世紀裏,不僅使用了華人勞力和華人建築技術建造巴達維亞的城堡,而且把城裏的財政開支都轉嫁到華人農民的稅收上,大凡城市的供應、貿易、房屋建築,以及巴達維亞城外所有窮鄉僻壤的墾荒工作都由華人來承擔(註:J.C.Van Leur, Indonesian Trade and Society, The Hague,1960,pp.149,194.)。荷蘭東印度公司是在17世紀下半葉才把糖蔗種植引進爪哇,在歐洲市場上它雖然不能與西印度的蔗糖競爭,但它取得了印度西北部和波斯的大部分市場,並且還出售到日本,而這些新引進的糖蔗的種植工作幾乎都是由華人一手承包(註:John F.Cady,Southeast Asia:It'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New York,1964,p.225.)。因此,英國學者博克瑟(C.R.Boxer)曾說過:“假如馬尼拉的繁榮應歸功於移居那裏的華人的優秀品質,那麽當時作為荷蘭在亞洲總部的巴達維亞的情況亦一樣。華人勞工大多數負責興建這座城市,華人農民則負責清除城市周圍的村莊並進行種植,華人店主和小商人與馬尼拉的同胞一樣,擁有零售商的絕大部分。我們實事求是地說,荷蘭東印度公司對其首府的迅速興起應極大地感激這些勤勞、刻苦、守法的中國移民。”(註:C.R.Boxer, Notes on Chinese Abroad in the Late Ming and Early Manchu Periods Compiled from Con-temporary Sources(1500--1750), in Tien Hisa Monthly,1939 Dec.,vol.9,no.5,pp.460--461.)
綜上所述,明代後期,正值西歐殖民者在東亞海域為爭奪中國商品而展開激烈的商業競爭時,明朝政府在福建漳州海澄月港部分開放海禁,準許私人出海貿易,因此使中國海外貿易得以迅速發展,大量的海外貿易船湧向馬尼拉、日本等地貿易,以中國的生絲、絲織品換取大量的墨西哥銀元和日本白銀,隨之亦形成了一股海外移民浪潮。這些移民海外的華人,以其辛勤的勞動,為僑居地的開發與繁榮做出了貢獻。1959年印度尼西亞前總理沙斯特羅阿米佐約訪華時,仍多次談到當時的海外貿易與海外移民,他說道:“自從中國具有冒險精神的遠洋帆船第一次開通了兩國間的航路以來,中國和印度尼西亞的人民就一直是友好的鄰邦”,“中國的航船不僅帶來了貨物,隨之而來的還有許多中國商人、工人、手工業者,他們在我國定居下來,帶來了中國的技術和古老的文化,直到現在,我們許多島嶼上還保留著這些中國文化的精華。”(註:《沙斯特羅阿米佐約總理在北京機場的談話》、《沙斯特羅阿米佐約發表廣播演說》,載《人民日報》1955年5月27日第1版,6月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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