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汶成·論“藝術審美經驗”的涵義(2)

至於說到現在流行的過程藝術、行為藝術等,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把它看作是一種新的藝術嘗試,一種新的藝術實驗,一種新的藝術探索,或者說,是一種新的藝術現象。文藝美學的研究也必須“與時俱進”,對這種新的藝術現象應該給以特別的關注。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藝術邊界的開放和拓展也不是無限度的,不能什麽東西都可以裝到藝術這個“大筐”里去,在這里還是存在著一個底線的。比如說,被稱為藝術的東西起碼是一個由某個特定作者創作出來的“人工制品”,而且這種人工制品必須具有一定的審美(寬泛意義上的審美)價值,具有一種可以讓人觀賞的可能性。完全自然的東西,毫無審美價值的東西,不能被人觀賞的東西,無論怎麽說,都絕無可能成為藝術品。我們所說的“藝術的”審美經驗,當然不會包括這些對象所產生的經驗。

其次,我們所說的藝術審美經驗,還是一種關涉“審美的”經驗,所以,一切“非審美的”經驗,包括非審美的藝術經驗,都不能算在藝術的審美經驗之中。但是,這里仍然存在著一些理論上困難,就是如何劃定“審美”和“非審美”的界限?如果說某某人明顯地以一種求真的科學態度、或以一種求善的道德態度、或以一種日常的實用態度對待藝術品,由此產生的經驗當然不能算作審美經驗,這是不難判定的,盡管在面對藝術品時,審美態度與科學態度、實用態度,特別是與道德態度,往往是交織、混雜在一起的。可是,如果我們結合“美”的概念的歷史演變看,“審美”與“非審美”的界限就不那麽容易分清了。

我們都知道,美學史上關於美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美只是指“優美”,而廣義的美,則隨著社會歷史的變遷和人類審美活動的深入,其指稱範圍也在不斷地延伸、擴展。先是“崇高”被納入到審美之中,成為一個重要的美學範疇,繼而“醜”、“荒誕”、“反諷”等也正式進入了審美領域,被人們普遍地接受和認同。而到了20世紀中葉以後,在後現代的文化語境中,種種前所未有的全新的藝術樣式和藝術形態紛至沓來,審美與非審美的分野就更是糾纏不清了。時至今日,我們不禁要問,當我們沈浸於種種大眾傳媒文藝中的那些富有誘惑力和刺激力的內容時,還是不是審美呢?由此激發的種種感官的體驗和感受還算不算審美經驗呢?再有,當我們面對所謂行為藝術製造出來的強烈的震驚效果時,還是不是審美呢?而由此引起的“驚??”、“恐懼”乃至“噁心”等等的體驗還算不算審美經驗呢?這一切的確都使我們越來越感到惶惑不解。盡管如此,有一點還是可以肯定的,這就是,審美與非審美的界限不是固定不變的,不僅“非審美的”可以轉化成“審美的”,而且從“非審美的”到“審美的”,其間還存在著種種交叉和混雜的過渡形態,使我們很難也不可能在審美和非審美之間劃定一個明確的界限。

鑒於上述複雜情況,我們在確定什麽是“審美的”藝術經驗時,決不能畫地為牢、作繭自縛,狹隘地固守原有的成說,因為美和審美畢竟是一個在歷史中不斷變化發展的概念。較為積極而又穩妥的做法應該是,既要有一種歷史的胸襟,又要有一種前瞻的眼光,既要尊重傳統,又要立足現實和放眼未來,以一種盡可能寬宏的學術態度來思考和權衡這一問題。特別是對那些新近出現的、尚處於萌芽狀態的藝術樣態和藝術經驗,在其總體發展還不明朗的情況下,先不必忙於下結論,不妨將其作為一種準審美現象或因素先行納入到文藝美學的理論視野中來,給予認真的研究,例如對當代大眾藝術和後現代藝術的審美現象如何看待,還有對當前所謂“日常生活審美化”的現象如何理解,等等。無論如何,對這些新近產生的準審美現象和事實,或采取一種視而不見的回避態度,或在尚未認真研究之前就簡單地給出一個結論,都是極不科學的做法。

另外,我們在清理藝術審美經驗的概念外延時,還要注意區分兩種不同的經驗形態。說到藝術審美經驗,人們往往僅僅將其常識性地理解為接受者欣賞藝術作品時的審美經驗。但事實上,藝術審美經驗在審美活動的方式上是存在著兩種形態的,除了讀者欣賞作品時的審美經驗外,還應包括作者創作作品時的審美經驗。因為,從美學的角度看,作者的創作過程也應該是一個美的發現和美的創造的過程,盡管每個作家在創作過程中對美和審美可能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毫無疑問,所謂藝術的審美經驗,既可以指稱藝術創作主體的審美經驗,也可以指稱藝術欣賞主體的審美經驗,兩種形態的藝術審美經驗之間雖有著密切的聯系和銜接,但也有著明顯的區別,譬如兩者在心理結構、心理過程、心理指向等方面都有著諸多的不同,不容混為一談。杜夫海納在《審美經驗現象學》一書中,一開始就挑明了他所研究的審美經驗“指的是欣賞者的而不是藝術家本人的審美經驗”,但他又接著聲言,他“之所以選定研究欣賞者的經驗”,並非因為“欣賞者的經驗是唯一的審美經驗”,而是因為“盡管欣賞者的經驗不如創作者的那樣光彩照人,它仍不失為一種獨特而關鍵的經驗”,他同時又承認,“要對審美經驗進行透辟的研究,一定要把這兩者結合起來”。[①](p1-3)這說明杜夫海納早已注意到藝術審美經驗的兩種不同形態,並強調了區分藝術審美經驗的兩種形態對審美經驗研究的重要意義。所以我們在談論藝術審美經驗時,還必須要搞清你所說的藝術審美經驗是欣賞形態的審美經驗,還是創作形態的審美經驗。



(王汶成《論「藝術審美經驗」的涵義》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卷3期 [2006/07 /15],P29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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